新闻资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金诺(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

深圳公司代理记账只能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10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接下来金诺小编就简单说一些深圳公司代理记账只能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10种情况。


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扣。

9、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10、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以上就是金诺小编整理出关于“深圳公司代理记账只能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10种情况”的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深圳代理记账的知识,可以点击相关关键词,网页会自动跳转到相关的内容页面,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